完成信用修復的失信市場主體,在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中可以減少甚至免予來自管理部門、金融機構以及交易對象等的信用約束或限制,對進一步引導市場主體提高自身信用水平、營造誠實守信的良好氛圍起到的推動作用。
信用修復在我國是新的實踐。在信用修復機制頂層設計尚未明確、國內外信用修復情況有別的背景下,江蘇省市場監管局依據《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5—2020年)的通知》(蘇政發〔2015〕21號)《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加強政務誠信建設實施意見等文件的通知》(蘇政發〔2018〕23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社會法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的通知》(蘇政辦發〔2013〕99號)的有關精神和相關規定,對信用修復的適用范圍、職責分工、修復標準以及修復流程進行了明確。
完成信用修復的失信市場主體,在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中可以減少甚至免予來自管理部門、金融機構以及交易對象等的信用約束或限制,對進一步引導市場主體提高自身信用水平、營造誠實守信的良好氛圍起到的推動作用。
1.哪些市場主體可以進行信用修復?
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受到市場監管部門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信息,市場主體可以申請信用修復。
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的被市場監管部門以外的政府部門認定的市場主體失信信息的修復,由認定的部門負責。
2.信用修復的條件有哪些?
市場主體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信用修復:
(一)行政處罰信息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期已屆滿1年。
(二)已對失信違法行為進行糾正,完成整改,該失信違法行為的不良社會影響基本消除。
(三)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年內未再發生失信違法行為。
《關于建立嚴重違法失信企業信用修復機制的實施意見》規定,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有下列四種情形之一,沒有其他“黑名單”記錄且不在經營異常名錄里的,可申請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一)企業因未在規定期限內公示年度報告,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在被列入之日起3年內已補報并公示了企業年報信息,未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二)企業因未在責令的期限內公示有關企業信息,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在被列入之日起3年內已公示了相關企業信息,未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三)企業因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在被列入之日起3年內已公示了更正后的相關企業信息,未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四)企業因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系,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在被列入之日起3年內已辦理了登記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者通過現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重新取得聯系,未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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